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由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承擔修訂任務的《淡水水生生物水質基準制定技術指南(修訂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1年4月26日。
水質基準指水環境中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對人群健康和水生態系統不產生有害效應的最大劑量或水平,在水環境的治理與保護中有著重要的意義。水質基準是制定水環境監控標準的依據,所有的水質標準都需要在水質基準的基礎上結合當地的社會、經濟等因素,經過綜合分析進行制定。
長期以來,我國的水質標準指標限值主要照搬歐美發達國家。但是不同地區的生態環境都有各自的特色,照搬的限值不符合本土的生態系統情況,就會導致水質標準的科學性和準確性等都出現問題,繼而影響我國的環境治理和保護工作。
我國的水質基準研究起步很晚。淡水水生生物水質基準制定方法作為水質基準方法學體系組成部分之一,到2017年才有可行的技術指南。現行《淡水水生生物水質基準制定技術指南》(HJ831-2017)發布后,直接推動了多種淡水水生生物水質基準的制定,在國家水生態環境基準制定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我國環境治理工作的要求不斷提高,生態環境基準工作也在快速發展。水質基準制定技術的提高以及實踐應用中對基準制定技術認識的提高,使現行的《指南》有了很大的改進空間。為了更好地指導淡水水生生物水質基準的制定,對《指南》進行修訂是必要的。
新的標準從這幾方面進行了調整:
正文部分:
1.增加了“方案制定”“質量保證與質量評價”“不確定性分析”和“報告編制”4章;
2.“毒性數據收集和篩選”和“物種篩選”被整合為1章,列入本標準的“數據獲取”;
3.刪除“水質基準污染物質確定”和“基準的應用”;
4.將“水質基準的審核”移入“質量保證與質量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