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中國質量獎評選表彰管理工作,更好地發揮中國質量獎的標桿引領作用,加強全面質量管理,推動建設質量強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等有關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修訂發布了《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在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復函同意開展中國質量獎表彰項目后,市場監管總局即著手啟動《管理辦法》修訂工作。通過梳理分析存在問題,歸納總結歷屆成功經驗,認真研究《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以及國家科技獎、美國波多里奇國家質量獎的做法,在征求專家意見基礎上,修改形成《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2020年4月至8月,陸續征求了市場監管系統、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對規章進行修改完善。經立法審查后,進一步修改形成《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草案)》。2021年2月9日,市場監管總局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草案,市場監管總局第36號總局令公布《管理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共5章40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調整評選表彰工作各環節實施主體。一是將條款中涉及“質檢總局”或“質量工作主管部門”的表述,對應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管總局主要負責中國質量獎的管理工作,包括審定獲獎建議名單、發布表彰決定等,中國質量獎評選表彰委員會負責受理、評審、表彰工作的組織實施。二是在評選表彰委員會人員構成中增加企業家和消費者代表。
(二)進一步明確獎項名額和申報要求。一是明確獎項數量,中國質量獎名額每屆不超過10個組織和個人,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名額每屆不超過90個組織和個人。二是對參評組織和個人增加了政治要求,并對參評組織細化增加質量管理模式成熟度以及制定質量戰略、建設質量文化等要求。三是嚴格涉密管理,明確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應當予以注明。
(三)進一步完善評審工作流程。一是優化評審程序,根據實踐情況,將現場評審、陳述答辯的順序進行調整,陳述答辯之后再現場評審。二是明確在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所在單位、申報材料接收單位以及產生受理名單、候選名單、建議名單后均要進行公示,各公示環節時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三是完善異議程序。由評選表彰委員會對異議進行調查,將異議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異議人,并通報出具審核意見的單位。
(四)進一步嚴格監督管理。一是嚴格退出機制。獲獎組織和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撤銷獎勵,不予受理其申報時限由5年延長到10年。將獲獎組織和個人2年內發生撤銷獎勵情形的時間增加到5年。二是禁止以獲獎名義從事營利性活動。明確獲獎組織和個人不得將中國質量獎用于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證書、獎牌或者獎章,或者將其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五)進一步突出獎項示范引領作用。一是增加中國質量獎宗旨條款。明確中國質量獎旨在推廣科學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進質量管理創新,傳播先進質量理念。二是強化獎項宣傳推廣的功能。明確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宣傳推廣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省級市場監管部門以及市場監管總局委托的社會團體、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職責,組織開展質量管理交流推廣活動。
修訂后《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國家質量獎勵制度,有助于規范和指導中國質量獎評選表彰工作,更好地發揮中國質量獎的導向作用,引導全社會牢固樹立質量第一的強烈意識,帶動先進質量管理方法的推廣運用,激勵各行各業不斷提升質量、勇攀質量高峰,助力質量強國建設和高質量發展。